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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与纪律
 

  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任何报刊上登载承揽监理业务广告。

  1、 不允许在政府部门及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中兼职,不允许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项目,不承包业主的工程施工,不向工程施工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也不允许既是工程的监理者又充当该工程设计、施工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有关业务的直接或间接的中介人。

  2、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3、 必须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所约定的责任。

  4、 除收取监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监理酬金外,个人不得接收业主的额外津贴、施工单位的盈利分成或补贴等。

  5、 不允许泄露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在发表自己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和论文时,须取得业主同意。

  6、 为自己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聘请外单位咨询人员或监理辅助人员,须征得业主的认可。

  7、 在处理各方面的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

  8、 必须坚持科学态度,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判断负责,不唯业主和上级的意图是从。当自己提出的建议、判断被业主和上级否定时,应向其充分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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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8-12 隶属:政策法规 点击: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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